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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二手车(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协会2019年度入会标准与会费收取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河南省二手车(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协会章程》和《河南省二手车(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制度》,现公示 2019年度会员入会条件和会费收取标准。

  一、个人会员

  (一)入会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的。3、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相关从业者。4、品德优良,两年内未被行政、司法机关和行业协会处罚的。

  (二)所需材料

  1、《二手车(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资格证书和相关岗位技能(职业能力)证书。2、身份证复印件。3、四张 二寸蓝底照片(含电子版)。4、《河南省二手车(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会费标准

  300 元/人/年。

  (四)会员政策

  1、会员桌牌一个。2、《会员证》一本。3、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二、单位会员

  (一)入会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的。3、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相关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4、两年内未被行政、司法机关和行业协会处罚的。

  (二)所需材料

  1、《河南省二手车(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营业执照、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责任赔偿、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管理制度。

  4、在职二手车(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会费标准

  1、一般会员:2000 元/年。

  2、理事会员:3000 元/年。

  3、常务理事:5000 元/年(按法规要求,限 15 名,含 15名)4、副会长:8000 元/年(按法规要求,限 5 名,含 5 名)。

  (四)会员政策

  1、《会员证》1 本。2、会员单位铜牌 1 个。3、会员单位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三、会费缴纳时间

  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按照《河南省二手车(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协会章程》办理。

  四、特别规定

  申请常务理事以下(含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均须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申请副会长单位须经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五、联系方式

  (一)入会和会费缴纳联系人

  会员部 陈老师  0379-60197676 185 3881 7766

(二)申请表格下载和邮寄申请表格下载www.pgsxh.com 邮箱:pinggushixiehui@163.com

地址:洛阳市龙门大道122号林安二手车市场1号楼302室

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注册/入会须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资产评估法》《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本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负责本协会会员评估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已在本协会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是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含: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以下统称为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第四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执行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在本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本协会颁发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执业证书”)。
第五条 注册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六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已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
(四)在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或有关机构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协会注册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主管部门撤销或吊销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的;
(三)被行业组织行业自律制度被限制执业,尚未期满的;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五)被本协会除名不满3年的,主动退会不满2年的;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申请注册应当经所在鉴定评估机构同意,向本协会提出入会和注册申请,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入会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
(四)与所在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
(五)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本协会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入会和注册的,通过书面方式予以确认,颁发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执业证书、印鉴。
第十条 本协会不同意申请人入会、注册的,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其原因。
第十一条 注册执业证书由本协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如有遗失,由本人提交书面补办申请,所在鉴定评估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 注册执业证书及印鉴由本协会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附1),统一制作和发放,并在本协会备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鉴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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