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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7-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执业活动,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障机动车鉴定评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评估师是指加入本协会的会员评估师(含:实习评估师)。

第三条 评估师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评估师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第五条 评估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及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和行业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评估师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意见作为鉴定评估意见。

第三章 鉴定评估程序

第七条 评估师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以下基本程序:

(一)接洽商谈;

(二)材料验证;

(三)受理委托;

(四)编制计划;

(五)现场勘验;

(六)市场调查;

(七)评定估算;

(八)编撰报告;

(九)审核报告;

(十)交付报告;

(十一)报告归档。

评估师不得随意减少鉴定评估程序。

第八条 评估师在受理鉴定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委托目的及事项;

(二)标的物实际情况;

(三)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情况;

(四)初次委托或多次委托;

(五)鉴定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六)鉴定评估基准日/勘验时间的确定;

(七)鉴定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

(八)鉴定评估工作的特征及委托鉴定评估风险;

(九)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需要配合评估师工作的重要事项;

评估师受理鉴定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九条 评估师应当依法依规对鉴定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检材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核查和验证。

第十条 评估师受理鉴定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鉴定评估委托合同,约定鉴定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费用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师应当根据鉴定评估业务实际情况编制计划,包括鉴定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评估师应当将鉴定评估计划上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委托人需要鉴定评估计划的,评估师应当将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的鉴定评估计划报至委托人。

第十二条 执行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对鉴定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获取鉴定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标的物现状,关注标的物法律权属。

第十三条 评估师应当根据鉴定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鉴定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标的物和鉴定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有关部门、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鉴定评估方法包括技术勘验法、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清算法和其衍生方法。

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目的、标的情况、价值类型、技术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五种基本方法和其衍生方法的适用性,选择鉴定评估方法。

第十五条 评估师在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和向行业协会申请协助等。

第十六条 评估师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鉴定评估意见后,编制初步鉴定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评估师应当对初步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内部三级审核后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师应当对工作底稿、鉴定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鉴定评估报告档案。

第四章 鉴定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评估师撰写、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执行鉴定评估业务,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鉴定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鉴定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但应当在鉴定评估报告中说明鉴定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影响。

如果程序受限对鉴定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正文、附件。

第二十二条 鉴定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绪言/摘要;

(二)鉴定评估标的;

(三)鉴定评估目的;

(四)鉴定评估基准日;

(五)鉴定评估原则;

(六)鉴定评估依据;

(七)鉴定评估方法;

(八)鉴定评估程序;

(九)鉴定评估实施过程;

(十)鉴定评估分析说明;

(十一)鉴定评估假设;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鉴定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鉴定评估意见(结论);

(十五)鉴定评估报告日;

(十六)评估师签名和鉴定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鉴定评估报告载明的鉴定评估基准日应当与委托人约定的鉴定评估基准日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鉴定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鉴定评估意见的使用有效期。通常,鉴定评估意见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鉴定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

(一)委托、权属等主要资料、检材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情况;

(四)重大期后事项。

第二十七条 鉴定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一)适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鉴定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鉴定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师和鉴定评估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鉴定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鉴定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鉴定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鉴定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鉴定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鉴定评估意见。鉴定评估意见不等同于鉴定评估标的物可实现价格或最终技术结论,鉴定评估意见不应当被认为是对鉴定评估标的物可实现价格或最终技术结论的保证。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评估报告应当履行鉴定评估机构内部三级审核程序,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和1名项目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印章,未履行审核程序的鉴定评估报告属无效报告,不能交付委托人,相关责任由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承担。

第五章 鉴定评估档案

第二十九条 评估师应当在鉴定评估报告交付委托人后7日内将工作底稿、鉴定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归集形成鉴定评估档案移送至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归档目录中注明文档介质形式。

第三十条 鉴定评估委托合同、鉴定评估报告应当形成纸质文档。鉴定评估明细表、鉴定评估说明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同时以纸质和其他介质形式保存的文档,其内容应当相互匹配,不一致的以纸质文档为准。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估档案包括工作底稿、鉴定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鉴定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意见。

工作底稿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一)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鉴定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鉴定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鉴定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

2. 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3. 鉴定评估委托合同;

4. 鉴定评估缴费通知书;

5. 鉴定评估计划;

6. 鉴定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7. 鉴定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8. 其他相关资料。

(二)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勘验、调查、收集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操作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现场勘验、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通常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如:鉴定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鉴定评估业务相关的资料,以及相关说明、证明和承诺等;

2. 现场查勘确认表,技术状况表、书面询问记录、函证记录等;

3. 收集的评估资料,通常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询价记录(表),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

4. 鉴定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价值计算、技术分析、技术判断过程记录,鉴定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沟通记录;

5.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鉴定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鉴定评估机构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鉴定评估档案的保管、管理责任,对鉴定评估档案负有管理事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鉴定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鉴定评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一)办案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调阅的;

(二)鉴定评估机构所属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依法依规调阅的;

(三)经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批准,在本机构内部调阅、查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准则由本协会提出,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协会资料

服务范围:行业自律、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信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服务内容:职业培训、行业交流、会员服务

服务对象: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办公地址:洛阳市龙门大道122号(定鼎门办事处南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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