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会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有关基本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加入本协会的评估师会员(含:助理评估师、实习评估师,以下称评估师)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体现的道德行为。
第三条 评估师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评估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鉴定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鉴定评估报告。
第五条 评估师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标准和业务操作规范,履行鉴定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评估师在进行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对同时参与鉴定评估活动的其他成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评估师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评估师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鉴定评估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等;不得在进行执业过程中接受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的馈赠和餐请。
第八条 评估师不得主动要求委托人接送,因执行紧急或特殊鉴定评估业务需要接送的,须得到所在机构或办案机关许可。
第九条 评估师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不得做出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专业能力
第十条 评估师应当具备相应的鉴定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评估师应当主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学习任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 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资格、专业能力和执业范围、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三条 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相关报告和向行业协会申请支持等。
第四章 独立性
第十四条 评估师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持独立性。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鉴定评估业务,不得受理与自身所在机构有利害关系的鉴定评估业务。
评估师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或鉴定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评估师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本鉴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直接业务关联。
第十六条 评估师不得以所在鉴定评估机构名义或个人名义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不得分别收取利益冲突双方的鉴定评估服务费,对同一鉴定评估对象进行鉴定评估。
第五章 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师执行鉴定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或技术意见作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评估师执行鉴定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提醒鉴定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十九条 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鉴定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
第六章 评估师与其他从业人员的关系
第二十条 评估师不得允许其他人员以本人名义开展鉴定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人名义开展鉴定评估业务,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鉴定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估师在开展鉴定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评估师、鉴定评估机构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评估师不得欺骗、利诱、胁迫、贬损、诋毁其他鉴定评估机构及评估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评估师在执行鉴定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指导专家和相关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本协会提出,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服务范围:行业自律、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信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服务内容:职业培训、行业交流、会员服务
服务对象: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办公地址:洛阳市龙门大道122号(定鼎门办事处南100米)
河南省二手车(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协会
办公电话:18538817766
业务咨询:15038589191
投诉电话:15538581234
乘车路线:乘坐15、33、52、53、55、57、58、61、65、66、69、76、78、81、92、93、909路公交车到龙门大道滨河南口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