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社会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凝聚力,促进本协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协会会员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协会会员须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进行注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会员岗位。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服从协会的领导;
(四)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个人会员是从事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专业人员;单位会员是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并具备合法的法人资质。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会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介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相关检测设备等;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和工作证明等;
(三)入会申请材料齐全的,本协会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秘书处完成审核;
(四)批准入会的,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并在本协会网站公示;未批准入会的,书面告知原因。
第六条 会员证书由本协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会员证书遗失的,可以向本协会申请补领。
第七条 会员登记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会员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本协会申请换领新证书。
第八条 本协会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资格开展年度检验工作(以下简称“年检”)。
第九条 个人会员年检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情况;
(二)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
(三)本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个人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鉴定评估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四)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
(五)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
(六)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年检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二)上年度开展鉴定评估项目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协会可以对单位会员自查情况进行核查或者抽查。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年检存在问题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可以整改纠正的,存在问题的单位会员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通过年检;
(二)单位会员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及本协会行业自律规定的,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或被本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备案证书等资格、资质证书及相应文件;
在本协会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回的,本协会将依规在本协会网络媒体上进行作废公示,并将相关信息移送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负责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服务
(一)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解决技术难题。
(二)在协会官媒对会员企业进行宣传,推广会员业务。
(三)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支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搭建联谊平台,增进了解互信,扩大会员社交网络。
(五)搭建政企对接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交流对接,为会员争取政治荣誉和执业资质提供平台服务。
(六)为会员提供国内商务考察交流、学习培训和会展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专业知识讲座,提供专业技能培训、专项能力认证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培训和专业能力培训、质量体系认证。
(八)为会员免费提供专业人才交流服务,提供企业发展源动力。
(九)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在经营中遇到问题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十)根据会员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企业信誉、参加本协会活动情况和对本协会贡献等情况,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对其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三条 会员会费标准
会员类型 | 会费标准 |
个人会员 | 300元/年 |
一般单位会员 | 2000元/年 |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 5000元/年 |
会长单位会员 | 8000元/年 |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本协会提出,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服务范围:行业自律、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信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服务内容:职业培训、行业交流、会员服务
服务对象: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办公地址:洛阳市龙门大道122号(定鼎门办事处南100米)
河南省二手车(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协会
办公电话:18538817766
业务咨询:15038589191
投诉电话:15538581234
乘车路线:乘坐15、33、52、53、55、57、58、61、65、66、69、76、78、81、92、93、909路公交车到龙门大道滨河南口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