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系统反映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综合能力,提高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质量,规范机动车鉴定评估市场秩序,加强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质、资产、经营、管理、服务、执业人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可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向本协会申请机构等级评定。
基本条件:
(一)是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会员;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或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单位;
(三)合伙形式的鉴定评估,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过停业处罚的注册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公司形式的鉴定评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过停业处罚的注册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第二章 评估评定工作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设立由本协会领导,会同本协会专家委员会及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等方面领导及专家组成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申报、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公示、申诉受理等事项。
第四条 评委会的工作职能: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和工作流程;
(二)根据评估程序对已受理的待评估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三)受理举报、处理与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评定工作有关事宜;
(四)指导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五条 依据评定的最终结果,对A级以上等级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统一制作证书和牌匾,并通过媒体公示评定结果。
第六条 获得A级以上等级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已获得A级以上等级的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按照相关规定作出降低评定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定等级,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行政、司法、行业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四)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牌匾的;
(五)未按相关规定参加年检、年报的;
(六)经抽查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评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关决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会自律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 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在获得等级评定两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本协会提出等级晋升申请。经评定通过晋级的,由本协会换发相应等级的牌匾和证书。
第九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当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等级下降,或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行业自律处罚或在生效的司法裁判中被确认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经评委会查实并讨论后,决定对其降低或者取消其原有等级、资格、荣誉。
第十条 被取消评定等级的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本协会;被降低评定等级的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本协会,换发相应的评定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本协会公告作废。
第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熟悉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主要业务;
(二)具备履行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专业能力和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三)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定工作。
评委会召开最终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定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二条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在参与等级评定时,如与被评估的机构有组织关系、经济往来或与被评估机构员工有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未主动申请的回避的评定结果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凡参与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人员,对所接触评估材料的内容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密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评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的,本协会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定工作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
(二)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对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评分表》进行自评的自评报告和自评表(附件2);\
(三)本协会要求提交的相关评定材料。
第十六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包括对申请评级机构的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书面评价的内容和项目主要包括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根据要求提交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
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符合情况,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情况等。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参与行风评议情况,委托人及业务主管部门满意度调查结果等。
评委会应综合以上方面的评价内容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期间,评委会和评定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定的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相关评定材料留档备查。参加等级评定的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评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价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评定结束后,评委会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评定资料文件应在发布评定结果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移交本协会秘书处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申请评定的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本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本协会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对复核申请组织认定复核。
第十九条 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评委会根据本协会工作安排,每年应组织对已评级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抽查采取书面抽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内容包括等级评定程序是否规范、评定专家是否按照《评分细则》逐项评分、评分方式和评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等,并抽查部分评分项。抽查的分值不低于《评分细则》总分值的50%,并应覆盖相应等级的必备项。
经抽查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原评定等级对应的评委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改进、降低或者取消原评定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条 本协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决定告知被处理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仅收取现场核查和牌证制作费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提出,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服务范围:行业自律、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信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服务内容:职业培训、行业交流、会员服务
服务对象: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办公地址:洛阳市龙门大道122号(定鼎门办事处南100米)
河南省二手车(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协会
办公电话:18538817766
业务咨询:15038589191
投诉电话:15538581234
乘车路线:乘坐15、33、52、53、55、57、58、61、65、66、69、76、78、81、92、93、909路公交车到龙门大道滨河南口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