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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章程》《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专业技术评审”,是指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 “本协会”)接受委托,或受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单位指定,对本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活动,进行专业技术审核评议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专业技术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 “专家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业技术评审采取集中评审模式,也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集中评审方式,评审过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且专家组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 3 人)。

第五条 专业技术评审应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核心原则,恪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的职业要求,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 专业技术评审实行有偿服务机制,收费标准按照本协会制定并向社会公示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

第七条 本协会建立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库,实行公开选聘、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专家库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库成员,从本协会现有专家库、会员单位及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中选聘,聘期为两年,选聘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本协会建立评审质量追溯机制,定期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准确性、合规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解聘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基本条件如下:

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素质过硬,职业道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及行业自律惩戒记录;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评审职责,热心参与本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三)具备履行评审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在行业内及社会层面具有较高认可度。

同时,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机动车鉴定评估及相关领域连续执业 5 年以上,持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在公检法系统从事司法工作,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专家;

(三)具备法律领域三级及以上职称,且在机动车鉴定评估相关法律事务中具有丰富经验和社会影响力的资深律师;

(四)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与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相关的经济类专业工作;

(五)其他与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相关、符合评审工作实际需求的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入选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库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将其从专家库中除名,且除名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因个人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近 5 年内因违反所属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过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评审工作中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泄露评审工作信息或收受当事方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评审任务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不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第三章 专业技术评审的委托和受理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本协会开展专业技术评审的,应先就原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的鉴定评估活动提出异议,并在收到该机构书面异议答复后,若对答复仍有异议,可正式向本协会提出评审委托。

原委托人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办案(审理)单位的,应通过原办案(审理)单位办理专业技术评审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 委托本协会开展专业技术评审,应出具《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见本办法附件 1)。《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审标的名称、范围、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以及鉴定评估内涵、评估基准日;

(二)委托评审的异议事项,包括对原鉴定评估程序、方法、证据材料及鉴定意见的质疑点及相关依据;

(三)委托评审的主要事实依据和具体理由;

(四)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有效签章);

(五)委托评审的日期;

(六)委托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要求。

《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应附送异议方书面异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时附送原《鉴定评估委托书》、原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书》及书面异议答复(复印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不予受理:

(一)原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非本协会会员单位的;

(二)《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所提异议事项,不属于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范畴的;

(三)委托人对异议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具体理由表述不明确,且经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的;

(四)评审委托事项与原鉴定评估事项不一致,且无合理说明的;

(五)对影响原鉴定评估结论的核心事实存在争议,委托单位无有效证据证明,且缺少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技术报告予以佐证的;

(六)原委托人撤回评审委托后,无新的事实依据和具体理由,以同一事由再次委托的;

(七)涉及评审委托事项的机构、人员或相关行为,已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或经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达成一致意见或结案,且无新事实、新证据的;

(八)原《鉴定评估意见书》已被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调解机构采信,且相关案件已按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结案的;

(九)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收到评审材料后,应先对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并对《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评审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本协会按收费标准向委托人出具《缴费通知书》(见本办法附件 2),委托人须在 5 个工作日内缴清评审费用,逾期未缴费的,终止评审活动;

(二)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本协会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不予受理通知书》(见本办法附件 3),明确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按接收《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的原途径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应书面告知委托人补充相关材料:

(一)《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相互矛盾的;

(三)应当提供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未提供的;

(四)评估标的已灭失,或其当前状态与评估基准日相比发生重大变化,且无法确认评估基准日状态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形。

第四章 专业技术评审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在收到委托人足额缴纳的评审费用后 3 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标的特性及实际需求,从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单数专家(不少于 3 名)组建专家组,开展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的资质要求如下:

(一)组长任职条件

评审专家组组长的职业资格(技能)或职称等级,应不低于被评审报告签字鉴定评估师的最高职业资格(技能)或职称等级;

执业资历年限不少于 10 年,且具有同类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丰富实践经验。

(二)成员任职条件

专家组成员的职业资格(技能)或职称等级,应不低于被评审报告签字鉴定评估师的最低职业资格(技能)或职称等级,且具备相应领域的专项执业经验;

对于特殊机动车鉴定评估项目,可外聘相关行业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申请的,本协会应责令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诉讼代理人,或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

(三)与本案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

(四)与评估标的存在利害关系的;

(五)近 5 年内参与过本案标的鉴定评估工作的(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除外);

(六)本人或所在机构近 5 年内曾为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过鉴定评估服务的;

(七)近 5 年内曾在出具原《鉴定评估意见书》的机构任职的;

(八)与原《鉴定评估意见书》署名评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的;

(九)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公正性情形的。

第二十条 专家组全体成员均应签署《专业技术评审专家承诺书》(见本办法附件 4);一经聘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擅自退出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过程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私自与委托人及原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或沟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自组建专家组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事宜告知原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原鉴定评估机构应按专家组要求,按时提交完整的原评估档案(含《鉴定评估意见书》及工作底稿等相关材料)。

若原鉴定评估机构未按要求提交评估档案,本协会将依据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对其予以惩戒,并记入行业信用档案,同时将相关情况函告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自组建完成的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因委托人补充材料、需核查关键证据或遭遇不可抗力等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若专家组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应在期限届满前 3 个工作日通过本协会向委托人申请延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延长期限,专家组需在延长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若发现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本协会应终止当前评审工作,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专家组。新专家组应对已完成的评审工作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情况及调整理由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完成专业技术评审后,应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意见书》(见本办法附件 5),经全体专家组成员署名并签字确认。

《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意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原机动车鉴定评估活动的概括性说明;

(三)依据相关机动车鉴定评估法规、准则及技术规范,对委托评审事项逐一进行分析评审的过程;

(四)专业技术评审意见(需明确列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及技术规范条款)。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形成完整的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经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工作底稿应如实记载评审情况及专家个人评审意见,内容包括评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形成的分析记录、讨论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本协会秘书处将《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意见书》按约定方式送达委托人;若委托人为人民法院,可根据其要求提供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将《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存档期限按国家及本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22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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