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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会员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会员机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健康发展,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章程》《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是会员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机构”)。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三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备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会员。

(二)合伙制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名注册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公司制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不少于4名注册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第四条 申请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应向备案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

2.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统计表》。

3. 营业执照、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资格/技能证、身份证复印件。

5. 整车价值评估、车辆事故损失、车辆停运损失、车辆技术鉴定,四类鉴定评估报告书复印件各1份。

6. 具备规范的鉴定评估业务操作规范、质量保障与责任赔偿、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7. 具有汽车故障诊断仪(OBD电脑检测)、漆膜厚度检测仪、内窥镜、汽车举升机等检测设备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和设备照片。

8. 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年审,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备案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备案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新备案证书。

第六条 备案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

第七条 已备案的持证会员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有变动的,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备案管理机构申请换领备案证书,拒不换领的,撤销其备案证书。

第八条 持证机构因解散、注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到主动向备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备案证书正本和副本,由备案管理机构进行公示。

第九条 备案管理机构每年对备案的持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年审信息由备案管理机构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备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持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备案管理机构可对其进行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三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可视其丧失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能力,注销其备案证书,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一)持证机构有下列行为:

1.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3.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 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5. 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6.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 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8. 连续两年未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

9. 因其评估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10. 未通过年检的、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11. 备案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丧失机动车鉴定评估能力的。

12. 失去会员资格的。

13. 违反法律法规、团体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持证机构执业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1. 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 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 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 违反法律法规、团体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持证机构新从业评估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后,方可从事鉴定评估业务。持证机构须保证每年有1/3以上的评估专业人员接受本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备案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协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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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职业培训、行业交流、会员服务

服务对象: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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