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
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系统反映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综合能力,提高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质量,规范机动车鉴定评估市场秩序,加强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并在本协会备案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第三条 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能力等级评定”)是指依据国家和我省及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综合能力和服务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并做出的评定结论。
第四条 能力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实地调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能力等级评定每年随本协会会员单位备案年检时进行,每个季度最后10天补充申报,未通过上一年度会员单位年检的不予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设立由协会领导会同本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的 “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评定工作。
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申报、材料初审、组织评查、公示、证书管理、申诉等事项。
第七条 评委会的工作职能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及制度,制定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评定标准和工作流程。
(二)受理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的材料复审、评审组织、现场评查、评定等级、提出意见等工作。
(三)受理能力等级评定工作的投诉举报、处理与能力等级评定工作有关事宜。
(四)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指导等级评定具体工作。
第三章 能力等级评价标准与评分原则
第八条 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为方便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及委托方对其层级或类别的区分,甲级对应一级,乙级对应二级,丙级对应三级。
甲级:具备从事机动车技术鉴定、价值评估的全面能力;具备从事涉案涉诉鉴定、评估工作的综合能力;具有对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二级/技师)及以下级别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的能力。
乙级:具备从事机动车技术鉴定、价值评估的综合能力;具备从事涉案涉诉鉴定、评估工作的能力。
丙级:具备从事机动车技术鉴定、价值评估的基本能力。
第九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级能力评定是以申请单位的综合能力和服务质量的基本条件为前提,对诚信状态、管理制度、经营场所、经营管理、服务质量、鉴定设备、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参加本协会活动等方面为依据进行评分,总分达到150分以上评定为甲级,100~150分评定为乙级,60~100分评定为丙级。
第十条 准入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二)申请机构无违反机动车鉴定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四)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符合监管要求;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执业人员简介、鉴定评估业务操作规范、质量保障与责任事故赔偿制度、鉴定评估业务收费标准等管理制度上墙,并印制成册存档。
(五)具备举升机、汽车检测电脑、内窥镜、涂层厚度检测仪等基础仪器和设备;办公区具备台式电脑、影像记录仪、彩色打印机、复印机、装订机等基础办公设备。
(六)年度内有不低于4次且不低于20小时/人内部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记录。
二、专业条件
(一)甲级能力等级准入条件
1、经营场所 200 ㎡以上,具备独立的办公区、接待区、检测作业区和档案区。
2、具有8名以上注册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专职),其中至少1名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二级技师,5名以上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三级。
(二)乙级能力等级准入条件
1、经营场所 100 ㎡以上,具备独立的办公区、接待区和档案区。
2、具有8名以上注册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专职),其中至少4名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三级。
(三)丙级能力等级准入条件
1、经营场所50㎡以上,具备独立的办公区、作业区和档案柜。
2、具有4名以上注册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专职),其中至少2名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三级。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可按照《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评分标准》(附件1)和自身能力水平,自愿申请能力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申请能力等级评定,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2)。
(二)按照《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评分标准》准备的《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申报资料》格式要求,填写完整后,打印盖章、扫描为PDF格式将参评申报文件发送至*邮箱:pinggushixiehui@163.com提交。
第十四条 本协会接收申报材料后,由秘书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请机构,组织专家实施现场评定。初审未达到相关要求者给予二个月整改期,整改合格后随下一批次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定采取核实申报材料、实物核对、查阅资料,走访调查等方法进行,并由专家组评分并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组评分以及评定意见对现场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审定并经协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本协会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取消评定结果,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能力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并颁发《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能力等级证书”)。
第五章 能力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能力等级证书由本协会*编号后制发,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条 能力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对《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证书》进行年检,持证机构应在能力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本协会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换证的,原能力等级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换证材料如下
(一)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评定换证申请表》(附件3)。
(二)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年检有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已获得的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上述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持证机构能力等级证书记载事项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等应与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一致,如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向本协会提交能力等级证书变更申请,经核实无误后,换发能力等级证书。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一)已获得的能力等级证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需申请变更的项目内容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被本协会撤销能力等级证书或退出本协会的持证机构,应当向本协会交回能力等级证书,并登记注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能力等级评定工作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机构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结合投诉举报等情况,对持证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和索取有关资料,持证机构和被检查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本协会核实认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受理,或降级、暂停业务和撤销能力等级证书等处理。
(一)在能力等级申报、复审申报及证书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执行本办法等行为的。
(二)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或过期使用能力证书等行为的。
(三)违反本协会《会员执业活动自律惩戒暂行办法》相关条例并受到惩戒或者处分的。
(四)受到县(市、区)以上行政、司法机关惩戒通报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受到降级的持证机构,需在满一年后方能重新申请能力等级认定;被暂停证书的持证机构,需在满两年后方能重新申请等级认定;被撤销证书的机构,须在一个月内向本协会交回证书,拒不交回者,本协会公告作废并通报行政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
第七章 评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评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申报资料(模板)》
服务范围: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
服务内容:职业培训、行业交流、会员服务
服务对象: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办公地址:洛阳市龙门大道122号(定鼎门办事处南100米)
河南省二手车(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协会
办公电话:18538817766
业务咨询:15038589191
投诉电话:15538581234
乘车路线:乘坐15、33、52、53、55、57、58、61、65、66、69、76、78、81、92、93、909路公交车到龙门大道滨河南口站
